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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巧用指导性案例化解工伤赔偿纠纷

本报讯 (通讯员 孙翔 陈鑫)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巧用指导性案例化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3年前,上诉人某农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刘某将承包的某库房建设工程转由王某和刘某负责施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刘某不慎摔倒后死亡,经人社局认定系工伤,刘某家属据此请求该公司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赔偿。但审理过程中,公司认为死者刘某是“包工头”,双方是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合同已明确事故责任,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死者家属认为,社保部门早已认定刘某为工伤,公司赔偿理所应当。刘某某去世已3年,历经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漫长程序,家属仍未获得分文赔偿。

法庭上,主审法官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91号指导性案例,该案例中对此类争议有着明确的裁判规则。后经多方做双方工作,公司同意赔偿,法官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农业公司分期支付死者家属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5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第191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以下重要裁判规则: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案中公司方违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即使刘某身份是“包工头”,但其因工死亡,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自然难逃其工伤保险责任。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为逝者家属讨回了公道,也生动诠释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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