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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发布6起收监典型案例

警示社区矫正对象别“任性”

本报通讯员 买婷婷

在社区矫正法实施五周年之际,吴忠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布今年以来6名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被收监执行案例,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向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持续释放从严依法监管的强烈信号,坚定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刑事执行权威性。

案例一:多次违规不听劝,再次违法终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入矫以来,张某因屡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先后被训诫2次、警告2次,经批评教育仍不知悔改,后因介绍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天。经利通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利通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二:四次训诫三次警告,执迷不悟进监狱

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

入矫以来,马某某因屡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先后被给予训诫4次、警告2次后经教育仍不改正,再次因故意毁坏定位装置被警告1次。经利通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利通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马某某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马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案例三:定位监管敲警钟,罔顾监规进“高墙”

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矫正期间,宋某某因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先后被给予训诫2次、警告2次,经批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监管后仍不改正。经盐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盐池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宋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四:缓刑期内砍伤人,解除矫正进狱中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在缓刑考验期内,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被给予训诫一次。后因酒后争执并砍伤他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金500元。针对杨某某的严重违法行为,经利通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利通区人民法院在杨某某缓刑考验期满解除矫正后,依法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

案例五:恶习难改操旧业,法网难逃入“铁窗”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诈骗罪被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某恶习难改、心存侥幸,再次因涉嫌实施新的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以帮助办理驾驶违章销分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撤销其宣告缓刑部分,决定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

案例六:不思悔改再犯罪,身陷囹圄食苦果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因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在缓刑考验期内,杨某悔罪意识差、自控能力弱,因再次涉嫌新的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杨某在缓刑期间伙同他人非法转移涉诈资金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撤销其宣告缓刑部分,决定与前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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