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杨洋) 近日,原告某公司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扬正气 恪尽职守解民忧”的锦旗送到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履行合同后,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费用。但针对剩余款项(含质保金),甲公司以乙公司施工质量未达技术标准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提起诉讼。平罗县法院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严谨梳理案情,精准归纳争议焦点,细致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充分听取诉辩意见。最终,法院认定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依法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费用及利息共计7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