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碧野、海明敏、唐丽:
根据我公司与郑学琴在2025年7月1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1064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所欠我公司的当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530238.30元,以及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下剩当金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我公司对高碧野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尚景世家7-3-201室(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1007167号)的房屋及土地享有的抵押权等依法全部转让给郑学琴,相应的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与该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及利益也一并转让给郑学琴。请你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郑学琴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宁夏鼎银典当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