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金亚琼) 被聘用从事小区门卫工作期间受伤,却因雇主身份问题难以维权,近日,这起案件经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某物业公司与平罗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服务期间,与张某签订《服务分包协议》,由物业公司将小区内公共部分的清洁、垃圾清运、物业费及停车费收取、公共秩序维护与防范等服务内容分包给张某进行管理。张某承包后,聘用马某在该小区从事门卫工作。马某的工资由物业公司通过公司公户发放。
今年3月的一天,马某在工作时受伤。出院后,马某办理工伤认定时,物业公司给张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张某以物业公司职员身份处理马某的工伤认定事宜。在办理工伤认定时,物业公司认为其并未雇佣马某,其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马某因此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审查后认为,马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本案中,张某系个人,并非专业性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将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分的清洁、垃圾清运、物业费及停车费收取、公共秩序维护与防范等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不具备专业服务资质的个人,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张某系其公司职员,马某的工资由物业公司发放,故张某聘用马某并安排给马某的工作内容系履行职务行为,实际的用工主体还是物业公司,且自物业公司用工之日起双方便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据此认定马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