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彦国(身份证号:6422221993****1416),你于2025年7月15日下午未履行请假手续,只是口头向生产副总请假,且没有陈述清楚请假时限,离开公司,至今未返回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你联系,要求你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补充请假条,7月21日你以微信方式补充了电子请假条,但仍未陈述清楚请假时限。至今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完善请假手续,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公司经研究后决定自2025年7月31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若逾期不办,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此公告。
银川市贺兰山莲花山建材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