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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损坏他人财物 男子赔偿损失又获刑

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张成) 惠农一男子为泄愤将停放在店铺门口的车辆恶意损坏,近日,该案经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男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1月10日凌晨,祁某与朋友韩某酒后返回其店铺时,发现一辆奇瑞轿车停放在店铺门前方。祁某认为该车阻碍店铺经营,从店内取出手枪电钻及木工螺丝,使用电钻将螺丝强行钻入轿车四条轮胎,并故意划伤轮毂,导致轮胎报废、轮毂受损。经鉴定,被毁坏的车辆轮胎及轮毂价值为15240元。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经审查,认定祁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祁某赔偿受害人损失1.5万元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祁某提起公诉后,经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处祁某有期徒刑6个月。

检察官提醒:面对矛盾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切不可因一时冲动做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过激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每个人都要秉持法治观念,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解决矛盾,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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