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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机动车单方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货物损失

本报讯 (通讯员 马海科) 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宁夏某化工公司从新疆订购一批特种货物,并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其运输该批货物。运输过程中,因物流公司指派的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发生单方肇事交通事故,致使驾驶员受伤、特种车辆及货物损毁。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表示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且案涉事故均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但原告向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法官依法对双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梳理,一审判决由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某化工公司全部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对案涉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在审理涉保险合同案件时,对于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来确定,然后审查是否纳入免责条款。本案中,被保险人某物流公司虽然为肇事车辆购买多份保险,但所涉事故损失并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的赔付范围,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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