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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戴旭生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报称其在:2024年7月4日8时30分许,戴旭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上班途中行至丽银街景湖万家西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二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戴旭生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无法送达该认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以下遇节假日顺延)。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