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晟煜管理(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借款人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相应利息及其他债权)转让给晟煜管理(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所对应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晟煜管理(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晟煜管理(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通知下列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及担保人,请立即向晟煜管理(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担保责任(债务人及担保人若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分立、合并 等情况,相应主体仍然应履行相应义务)。本公告所列本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30日,此后到归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仍按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均为债务人及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范围。
单位:元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951-8801675;马先生,联系电话:13995277660。
特此公告
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晟煜管理(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年8月13日
编号 借款人
名称
未偿本金未偿利息其他费用债权合计担保方式担保人及抵押情况1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20490349.5410444989.61131494.5031066833.65保证+抵押 保证人:宁夏宁泾物资有限公司、王峰、贾芳莉、王学礼、陈玉霞
抵押情况:王峰名下位于青铜峡市水岸世家百合园11幢03111、03121号房屋、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美林湾1号楼2304号住宅、兴庆区光华家园14号楼5单元401号住宅、兴庆区宗睦巷1号楼2单元101、102号营业房、兴庆区民族南街28号3号楼1单元101室住宅;贾芳莉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宝丰银座1号楼724、824室住宅、永宁县杨和镇欣秀苑2号楼、3号楼房产、金凤区尚景世家6号楼3单元1101室住宅;王小龙名下位于金凤区陶然水岸11号楼1单元902室的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