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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获不起诉 行刑衔接明边界

本报讯 (通讯员 黑俊莹) 近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判定当事人无需接受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7日晚,彭阳县王洼煤业二矿员工扈某某与王某某因工作安排起争执,王某某先动手殴打,扈某某反击致其轻伤二级1处、轻微伤2处,扈某某自身也受伤。案发后,王某某报案,彭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扈某某于2025年1月9日主动投案,配合调查,此前还向王某某道歉并全额赔偿,获谅解,二人共同申请撤案。

2025年2月8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扈某某虽有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等情节,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否意味着无需担责?并非如此。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指导意见,综合判定扈某某无需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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