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闽韵通物流有限公司望远分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受理的你公司职工孙海龙工伤认定申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Y640121202538838)。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9室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孙海龙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永宁县司法局204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8013270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