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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汪存军(男,640122********1511):经查实,你于2023年10月14日夜间,未经依法批准,在银川市西夏区富宁村西侧、110 国道东侧、宁静巷南侧平整土地时,擅自开采砂石矿产资源向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罚款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贰佰伍拾元整(¥5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自然资行处字〔2024〕西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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