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尚农牧业有限公司、马继宁、宋莲莲、马安民、马生荣:
根据牛兴福(以下简称转让方)和牛兴军(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对你方享有的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民初32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等在内的原始权益、派生权益等概括转让给受让方。截至2025年7月30日,转让方牛兴福对你享有如下债权:(1)债权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782591.86元,大写:柒拾捌万贰仟伍佰玖拾壹元捌角陆分;(2)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费用。转让方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受让方已经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行使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现通知你方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你方直接向该受让人履行债务。特此通知。
转让方:牛兴福
受让方:牛兴军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