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吴鹏) 任某等7人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24年下半年,任某等人通过某网络平台接单,将一批货物从甘肃运输至宁夏。货物运输完成后,因平台方、收货方和中介方之间存在纠纷,任某等人近一年内多次索要运费未果,后诉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该院承办法官经多方了解到,任某等人的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争议较大,运费支付主体不明,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破损等情况,案情较为复杂。考虑到是系列案件,原告均从外地赶来,为妥善化解纠纷,高质效维护司机的劳动权益,承办法官在调解阶段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向欠薪企业负责人详陈利害,讲明调解与判决的差异以及涉诉对企业融资、资信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并针对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货物破损等问题向原告详细释明法律规定。
经过法官调解,5起案件当事人的态度趋于和缓,互相作出让步,案件当庭达成调解且当庭履行。另外2起案件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调解一时未果。
“法官,我们愿意调解。”8月27日,书记员接到了另外2起案件原告的电话,书记员立即联系被告企业负责人,不多时案件便达成了调解,2名原告也同样收到了运费。至此,任某等7人成功拿到了4万余元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