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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公司声称提供涉诉服务 收取高额费用构成诈骗罪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天元

当前,不少群众因诉讼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选择通过法律咨询公司寻求救济。然而,此类公司若超出经营范围,虚构资格承诺结果,收取高额费用却未提供实质服务,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利用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自己系法律工作者,能帮助上访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非职工社保问题,以此为名收取了多名被害人(多数为老年人)法律服务费金额达数万元。甲、乙二人虽提供了一定的咨询服务,起草并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等法律文书,但并未实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进行相关的法律诉讼服务,所获钱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和个人开支。经查实,该法律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含诉讼)、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等。截至案发时,甲、乙二人并未请律师为被害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诉讼服务,同时经司法机关查明,甲、乙等人均无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不具备提供诉讼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件启示】

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普法价值。它清晰地表明,以提供法律咨询为幌子,实质上实施骗取钱财的行为,即使过程中伴随部分服务性的辅助工作,只要其核心承诺无法兑现且具有虚构事实的性质,就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因此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本案中,甲、乙二人明知自身不具备代理诉讼的资格,却对外宣称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收取高额费用后并未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资金主要用于个人及公司消耗而非实现承诺,这些事实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人曾获得相关资格、提供法律咨询等情节,并不影响对其整体行为欺诈性质的认定。

对于法律服务从业者而言,本案再次敲响警钟——必须严守执业资格和业务范围的底线。法律咨询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其经营范围通常明确排除诉讼代理业务。任何以“法律咨询”之名,行“诉讼代理”之实,或者虚构专业资质、夸大宣传效果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职业伦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更可能涉嫌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律师提醒,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寻求法律服务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第一,要核实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资质,可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中国律师网官方网站)查询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信息,或核实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的注册情况。第二,要警惕过分承诺,对“包胜诉”“有关系”等话术保持警觉,理性判断所谓“高成功率”的宣传。第三,建议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签署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付款时务必注明款项用途并索取正式发票。第四,注意保留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便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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