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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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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晓燕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5)1144号),已于2025年9月8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5)1144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满城街与长城路口向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6办公室,电话:0951-5027240)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银金劳人仲字(2025)1144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01日至2025年06月20日期间工资叁万捌仟柒佰玖拾叁(38793元)(工资9000元/月×4个月+工资9000元/月÷21.75天×14天-已发放3000元);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壹万捌仟(18000)元整(工资9000元/月×2个月);四、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公告费用叁佰(300)元整;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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