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江聪) 近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涉在校学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2025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校在读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因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人身损伤及车辆损坏。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综合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实际状况等因素,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张某细致阐明侵权责任划分依据,安抚其情绪并提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对王某及其监护人开展普法教育,明确未成年人过错责任,引导其换位思考。通过法理阐释与情感疏导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某的监护人代其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8800元。调解书送达当日,被告方即全额履行付款义务。王某还主动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