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案情简介】
海某某(女)与张某某(男)均已年过五十,曾共同捡荒、乞讨、摆地摊,期间双方发展成为恋人关系。期间张某某曾向海某某转账11.6万元。双方后续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张某某以该11.6万元属“彩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某某全额返还。而海某某声称,双方积累的共有财产全部由张某某保管,案涉款项性质并非彩礼,主张应按照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则处理本案纠纷。
双方在法庭上围绕款项是“彩礼”还是共同财产各执一词。记者就海某某如何维权咨询了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宁。
【律师说法】
王宁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认为需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涉案款项性质认定是本案核心争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四要件:一是给付目的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核心;二是需符合双方当地彩礼给付的习俗;三是需审查给付的具体时间与方式;四是需确认双方是否存在谈婚论嫁事实。本案中,如果被告海某某能提供有效证据,如共同捡荒、乞讨、摆地摊的证人证言、双方收入的统一保管记录、双方无婚约约定的书面或口头沟通记录等,证明11.6万元系双方共同捡荒、乞讨、摆地摊所得,而非张某某基于结婚目的单独给付的财物,则该款项应依法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而非彩礼,一审法院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即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需与款项性质精准匹配。案涉11.6万元的性质不同,对应的法律适用亦存在本质差异:若该款项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应适用民法典第304条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即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需根据双方对财产积累的实际贡献大小、生活实际需求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分割;若该款项被认定为彩礼,才应适用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效证据是被告海某某实现胜诉的关键支撑。如她想胜诉,应向法院提交两类核心证据:一是证明“双方共同乞讨”事实的证据,例如双方共同在特定地点乞讨的视频、照片,长期接触双方的摊主或路人等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二是证明“11.6万元为共有财产”的证据,例如双方关于共同管理收入的聊天记录、案涉转账时的备注信息或转账前后的沟通内容等。
在这起因11.6万元转账引发的纠纷里,也给大众提了个醒: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关系再好也最好备注转账用途。小小的备注,往往能在关键时刻成为界定款项性质、厘清法律关系的关键依据,避免陷入类似的纠纷困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