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马宏武 马晓燕 张淑燕) “只要用两部手机,一部接电话听指令,一部打给别人开免提,就能赚钱?”近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和帮助犯罪案件。被告人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上线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联系马某等7人提供各自手机并办理手机卡。后徐某利用一部手机接听上线的语音电话,另一部手机拨打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以上线与客户直接对话的方式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帮助。经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徐某提供的通讯传输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起,涉及诈骗资金11万余元,徐某非法获利3.7万余元。
红寺堡区检察院提醒公众,该案看似只是“出借手机”,实则是为境外诈骗团伙“搭线传声”的关键帮助行为,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认清“帮助行为”的犯罪本质。不少人误以为“自己没直接骗钱就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为诈骗、赌博等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支持等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即便未直接参与,仍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等共同犯罪。本案中,徐某是典型的“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和帮助”,必须认清其违法性和危害性。
莫为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徐某为获取“好处费”,收集亲友手机卡为诈骗提供帮助,最终身陷囹圄。生活中,需警惕“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帮助拨打陌生电话”等行为,此类看似“轻松赚钱”的方式,极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管理好个人信息与设备。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个人重要身份与财产凭证,出租、出售不仅可能被用于犯罪,还可能导致个人信用受损,承担法律连带责任。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或设备被用于违法犯罪,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沦为犯罪“工具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复杂,每一个“帮助环节”都可能成为犯罪得逞的关键。此案再次警醒所有人:唯有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行为边界,不贪图小利,不心存侥幸,才能既守护好自己的自由,又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共同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