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唐丽华
常言道“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因为很多事故都是“抢”出来的。近日,吴忠市利通区发生了一起因电动车闯红灯酿成的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不仅自己受伤,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回放】
8月28日13时44分,女子马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利通区新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利通区利华街与新民路路口处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宁C牌照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管一大队民警现场调查,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当事人马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以案说法】
民警表示,在一些交通参与者的印象中,如果非机动车因闯红灯与机动车相撞造成伤亡,往往应当由机动车司机“负主责”,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也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区内依次等候。由此可见,对于非机动车,也有相关的交通法规予以规制。
该起事故的发生,再次提醒非机动车驾驶人,过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要受到处罚,这也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次警示教育。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更要像广大机动车司机一样,学会遵守交规,避免因交通陋习引发意外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