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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银开税强催〔2025〕3号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40000073811824W):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银开税通〔2025〕1527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截至2025年9月26日未按期限缴纳所属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大写)玖拾陆万陆仟柒佰叁拾元叁角柒分(¥:966730.37)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荷露  联系电话:13014299879

地址:宁夏银川金凤区新昌西路55号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张先祥,李荷露(李荷露 宁税征649700180056、张先祥 宁税征649700180065)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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