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梁太和)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纠葛持续17年的物业纠纷,最终判决厘清了责任。
原告居住在某老旧小区顶楼,多年来,漏水问题如同一颗“定时炸弹”,每逢雨季便频频“引爆”。屋内墙壁受潮斑驳,家具损毁,日常生活备受困扰。
情急之下,原告向物业公司提出全面维修并减免物业费的要求。物业公司接报后虽迅速组织局部维修,但因房屋结构复杂、年代久远,漏水问题始终未能根除。反复维修无果后,原告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官迅速展开细致调查,发现漏水部位分布于楼顶、外墙、前后阳台等处。原告主张的维修范围包括漏水治理及室内修复,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屋顶、外墙属共有部分,前后阳台及屋内则属业主专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共有部分。
同时,案涉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义务。但由于该小区建成已久,经现场勘验,漏水非人为导致,且已超过质保期。物业公司已对共有部分的屋顶进行局部维修,而斜坡屋顶、外墙等维修属大中修范畴,超出物业服务范围。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法官耐心地向原告释明法律规定与责任划分的逻辑。经过细致讲解,原告逐渐理解了物业公司的责任边界,也认识到自身在专有部分维修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尽管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但原告表示:“法官讲得清楚,我也听得明白,这个结果我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