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婧) 近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二被告人同犯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5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共同饮酒后,在明知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安某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其驾驶并同乘,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77毫克/毫升,已达醉酒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安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酒后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并一同乘坐,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饮酒后,指使、教唆、命令、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或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醉酒人使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