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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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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海明与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吴劳人仲字〔2025〕7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6年4月至2025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84735.63元,于2025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请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953-2272186

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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