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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自然行(规)立知字(2025)第(67)号

当事人:胡玉梅

身份证号:630104********2028

地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桃李春风北区92-1-602号

公告内容:

因你在贺兰县桃李春风北区92-1-602号封包露台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5年8月1日 依法立案调查。

因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行政处罚内容: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7日内,自行拆除桃李春风北区92-1-602号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加盖的建(构)筑物;2.你方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晓亮、文金    电话:0951-8064336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政务服务中心A座618办公室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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