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银开税强扣〔2025〕1号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40000073811824W)
鉴于你(单位)(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1号楼裙楼1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本通知书送达之时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账号:6400110010005251084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玖拾陆万陆仟柒佰叁拾元叁角柒分(¥:966730.37)元,
罚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贰佰贰拾捌万壹仟玖佰陆拾柒元零角肆分(¥:2281967.04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