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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法院

高额彩礼引纠纷 温情调解促和谐

本报讯 (通讯员 冶建辉) 近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高额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不仅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也为类似涉彩礼纠纷的调解提供了有益借鉴,体现了司法在引导健康婚俗、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马某甲于2023年12月举行婚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期间,康某某向马某甲及亲属给付彩礼28万元,并为马某甲购置了黄金首饰、手机、衣物等物品。马某甲家陪嫁了价值约1万元物品。然而,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24年4月开始分居。随后,双方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激烈争执,康某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耐心释法析理,细致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价款共计14万元,双方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介绍,该案例中康某某与马某甲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康某某与马某甲共同生活时间仅为4个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分居后康某某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三被告应当在扣减退还彩礼数额及陪嫁物价值后,适当向康某某返还彩礼。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部分彩礼返还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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