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秀丽
11月24日,许某从银川市金凤区仲裁委走出来,神情与以往不同。这一次,他手中那份裁决书,只明确了他实际工作那几天的工资。
这已是今年以来许某对第9家任职公司发起的劳动仲裁,涉案企业集中于餐饮服务、房产中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其入职岗位为餐饮服务员、房产经纪人等基础岗位,在职时长最长不超过1个月,多数不足7天,离职后均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金凤区仲裁委的裁决,清晰地在“正当维权”与“权利滥用”之间划下红线:法律的公平,在于劳企双护。它坚决为守法的劳动者托底,但也绝不会成为投机者流水线上的“创收工具”。
“什么时候能入职?”
“明天就行。”
“对薪资待遇还有什么要求吗?”
“按公司规定来,我没问题。”
类似的对话,在过去半年里,在多家公司的面试间重复上演。许某给人的印象是随和、爽快,不挑工作,也不计较细节。在近日开庭的仲裁庭上,许某熟练地陈述着他的“标准诉求”:“我要求公司支付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以及因未足额支付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员打断了他程式化的陈述,抛出几个关键问题:“你声称加班,请明确说出具体日期和工作内容。”“你多次在入职极短时间内以相同理由离职并仲裁,如何解释?”“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一连串的问题,让许某的“表演”出现了卡顿。他无法提供具体的加班证据,其行为模式也远远超出正常维权的范畴。
随后,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许某频繁短期入职、预设取证、提供虚假信息,无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愿,其行为属于滥用仲裁权利的“职业索赔式仲裁”,既浪费公共仲裁资源,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与经营风险,更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和营商环境的稳定性。
经过审理,裁决书给出明确的结论,法律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盾牌,而非个别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对于许某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同时,裁决涉事公司支付其实际提供劳动期间的合法工资,一分不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