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志刚、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尚晓波、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郭军、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孙万国:
本人与李红兵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2014)兴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尚晓波、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郭军、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栗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人偿还借款163.5万元及(2015)兴执字第576号执行案件中尚晓波、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郭军、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栗志刚、孙万国的债权1701395元中的157万元及157万元自2021年8月20日起产生的迟延履行金(待计算)转让给李红兵,由李红兵向尚晓波、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郭军、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栗志刚、孙万国主张权利,特此通知。
通知人:李红芳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