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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检察院获评“全国文明单位”

本报讯 (通讯员 马青) 12月11日,“全国文明单位”授牌仪式在全区“移风易俗宣传月”主题活动暨文明实践集中示范活动中进行,海原县人民检察院被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

海原县检察院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文明单位创建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寻求着检察文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突破。建成多元素文化宣传教育新阵地,精心打造“职工书屋”,购置政治类、法律类、人文社科类等书籍300余册,供检察人员在闲暇之余自主学习。在三八妇女节、世界读书日及端午节、中秋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各类主题鲜明的特色文化活动,持续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携手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者、实践者、倡导者。

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牵头协助追回农民工工资13万元。依规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全力化解涉检信访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察听证等,努力将开门纳谏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做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扎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实职化履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职责,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教育活动150余场次,覆盖2万余人。做实司法救助,着力彰显法律温度。加大检察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关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重点关注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加强与乡镇、民政、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发放司法救助金48万余元。

近年来,海原县检察院结合开展“周五有约”、对点帮扶、法治宣传、创文创卫、公益保护、环境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面对面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助力乡村振兴,先后荣获全国“节约型机关”“自治区文明单位”“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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