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蕾) “2期共82.314万元已收到,不用申请强制执行了,感谢法官和调解员费心调解。”12月15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蕾在电话回访中了解到,此前调解的一起百余万元涉企纠纷已履行完毕。
2023年11月,宁夏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与宁夏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因“无纸化会议系统”项目达成合作,签订设备采购与技术开发2份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咨询公司承担系统建设、技术开发及配套服务,总价款248万元,付款分3期履行,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金。
履约过程中,咨询公司严格按照技术标准与时间节点,2024年11月底,项目经网络公司验收合格,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然而,网络公司仅支付了111.6万元首付款,后续款项迟迟未结清。至2025年案件进入法院先行调解阶段时,仍有102.65万元(含24.8万元质保金)拖欠未付。
一边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咨询公司,一边是对付款存在顾虑的网络公司,矛盾若持续升级,不仅会影响2家企业的正常经营,更可能消耗司法资源。承办法官遂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诉调对接程序,委托宁夏中小企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员先通过“背靠背”沟通、证据材料核查等方式,锁定争议核心——网络公司对欠款事实及咨询公司的履约质量无异议,但以项目尚在质保期为由,提出暂不支付质保金;咨询公司则希望优先收回已到期进度款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对利息和违约金可酌情让步。双方的诉求分歧清晰,为后续调解找准了突破口。
随后,调解员将双方约至金凤区法院调解室,向双方明确“项目验收合格即触发进度款支付义务”“质保金预留与已到期款项结算属不同法律关系”的法理依据,并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纸判决或许能定分止争,但可能断了合作后路,相互体谅才能共赢发展。”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网络公司分2期向咨询公司支付82.314万元,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争议后足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