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通讯员 哈欣茹
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迟迟不定损,导致营运车辆长期无法运营,产生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承担?永宁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例回放】
2023年12月,小王名下的重型货车发生侧翻事故,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额28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王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却迟迟不对车辆核损,导致车辆200余天无法营运。经鉴定,车辆损失8万余元,日均停运损失1000余元。
小王就此损失多次想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始终无果后,小王诉至永宁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80天停运损失(按60%计算)及鉴定费。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只同意按鉴定意见赔付车辆损失,但停运损失与鉴定费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拒绝赔偿。
小王为此提交了驾驶员聘用合同、运输合同、运费结算单等,证明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及停运损失的合理性。
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词,法院判定对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认定:保险责任不可推卸,涉案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8万余元无异议,应依法赔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小王车辆维修费8万余元、停运损失费7万余元。
【以案释法】
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进而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法第23条第一款则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案所涉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核损,导致车辆长期停运,小王主张的停运损失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相关,所以保险公司延迟定损违反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延迟定损的法定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要证明停运损失,赔偿权利人须依法提交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停运时间证据;有关事故责任情况等必要的证据。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或重置之日,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时间证明、提车单、营运收入流水等材料。
承办法官强调,此案的判决不仅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更向保险行业传递明确信号:保险的核心是“保障”,而非“拖延”,及时履行定损理赔义务,既是法律要求,又是行业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