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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调岗遭解雇,获赔2万元

本报记者 郑芳芳 通讯员 王子昱

在某公司工作10年后,马某因拒绝公司跨区域调岗安排,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散布危害公司言论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这场持续数月的劳动争议纠纷通过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调解终于落下帷幕。

【案例回放】

“新的工作岗位离我家太远、生活不便,我不愿意调岗。”今年年初,某公司管理层与已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的马某沟通,希望将其调至另一市区工作,但马某明确表示了拒绝。

此后不久,公司便启动对其既往工作的调查,并以“虚假上报工作量”“公车私用”“不服从日常工作安排”“散布危害公司言论”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向马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这就是恶意构陷,想变相逼我离职。”马某遂于今年6月4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9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充分依据,裁决公司向马某支付赔偿金3万余元。

但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证据、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程序及事由均存在瑕疵,为尽可能降低纠纷对劳动者职业生涯与企业经营形象的影响,决定以调解方式解决这一纠纷。

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一方面向公司释明,其解除行为在证据和程序上的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与马某沟通,表示理解其实际困难,同时说明通过调解解决对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的积极意义。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公司在春节前支付马某赔偿金2万元,并重新给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解除缘由予以缓和表述;马某则接受赔偿金额调整,并配合完成离职手续。

【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经营所必需、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存在不利之变更、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调动地点若过远则用人单位给予必要之协助。

工作地点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劳动者工作、居住生活等切身利益。若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甚至跨地域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是应该服从调岗安排的。但若企业作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不合理的,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补贴或便利条件,应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但要强调的一点是,未经协商一致,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地点,更不能以劳动者拒不服从调岗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总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是唇齿相依的利益共同体,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健康发展、劳动者安居乐业的基石。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恪守法律边界与公平原则,调岗调薪须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更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劳动者亦应珍视职业操守,遵守规章制度,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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