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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孙飞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5)第1575-1号),已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5)第1575-1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满城街与长城路口向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6办公室,电话:0951-5027240)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银金劳人仲字(2025)第1575-1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拖欠工资共计壹万玖仟柒佰(19700)元整;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