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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薛红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5)第1575-4号),已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5)第1575-4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满城街与长城路口向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6办公室,电话:0951-5027240)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银金劳人仲字(2025)第1575-4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拖欠工资及销售提成共计贰万叁仟伍佰捌拾(23580)元整;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共计贰万玖仟柒佰贰拾伍(29725)元整(2050元/月×14.5个月)。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