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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受贿179万元获刑4年

本报讯 (通讯员 周莹) 近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对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黑某某受贿、洗钱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黑某某因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6万元;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宣判后,黑某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黑某某先后利用担任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顾某某、王某某、马某、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提供帮助,9次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179.3101万元。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非法性质,黑某某还将10万元受贿款以虚构售房款的形式进行资金转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通过虚增售房款的方式转换资金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黑某某在受贿犯罪中,具有坦白,且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在洗钱犯罪中,其系犯罪未遂,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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