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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

本报讯 (通讯员 金小霞 周莹) 近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闫某某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闫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企业52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利用担任宁夏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92万余元,案发后其亲友代为退赔部分款项共计39万余元。法院在综合考虑闫某某系累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红寺堡区法院坚持多措并举,在延伸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发力,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2025年,该院共审结涉及企业权益类案件7件,依法判决责令被告人向各被害企业退赔经济损失共计504万余元,让辖区企业真正感受到司法护航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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