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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被羁押无法发放工资

中卫检察激活“沉睡法条”保护农民工权益

本报讯 (通讯员 万晓红 俞斌) 近日,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该院积极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执行拘役罪犯每月回家规定的意见》文件,激活“沉睡法条”,认真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切实解决该服刑人员因羁押无法为农民工发放工资问题,即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李某系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却因羁押至中卫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没来得及完成工作交接,导致37名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按时发放,造成农民工多次找李某家属索要工资,这也成了李某服刑期间的一件烦心事。

近日,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人员在日常谈话中发现上述线索后,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之规定,第一时间与李某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情况,详细询问其家庭及公司经营情况,对其是否符合回家条件进行研判后,与中卫市看守所充分沟通。依据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之规定,依法启动拘役服刑人员申请回家程序。

经中卫市看守所、中卫市公安局审批同意,李某被批准回家2日,办理农民工工资兑付及工程后续事宜。李某某及时召集公司财务人员,将拖欠的40余万元工程款发放到37名农民工手中,并将公司工程后续事宜全部安排妥当,于1月20日按时返回看守所。李某表示,将在看守所安心服刑,积极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近年来,中卫市检察院持续巩固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工作,把为民办实事、解难事实效作为检验“检护民生”成效的重要标尺,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小案”“小事”,切实守护好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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