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一些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着违法分包、挂靠、内部承包等现象,一旦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形,各方老板容易来回“踢皮球”。哪个才是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老板,工人们难以分辨。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周亦律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9日,来自河北邯郸的务工者马某带着4名工友焦急地走进平罗县头闸镇综治中心求助。据马某反映,2025年6月初,其组织50余名老乡在裕民村麒麟瓜种植基地从事瓜田管理工作。然而,在工资结算时,工人们因工作质量认定与5名分管不同业务的种植老板产生严重分歧,工资支付陷入僵局。
接到求助后,头闸镇高度重视,由镇综治中心牵头,联合司法所、派出所组建专业调解小组。调解现场,双方各执一词,初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眼见农民工在酷暑中焦灼等待,村治保委主任包建设决心“要想办法让工人拿到工资”。
7月10日,调解组再次找到5名种植老板,针对他们所提出的问题逐一核实、协商解决。经过推心置腹的沟通,老板们最终转变态度,同意协商并承诺尽快支付工资。
7月11日上午,头闸镇裕民村村委会,马某和51名同乡工友在村治保委的监督下,逐一核对、签字。
当日下午,种植老板们如约带着现金提前来到裕民村村委会。在镇村干部的全程见证下,58万元工资被逐一发放到52名农民工手中。工人们黝黑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踏实笑容:“多亏了你们,让我们的辛苦钱稳稳揣进了口袋,这份恩情我们记在心里……”马某将一面承载着感恩之情的锦旗送到村治保委主任包建设手中。
从集体求助到工资落袋,这场牵动52个家庭的欠薪纠纷,在镇村两级联动的努力下,仅用48小时就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
周亦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建设工程(或类似劳务合作)领域中,涉及多个经营主体时,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的认定、违法分包或类似经营模式下的法律责任界定,以及劳动者维权途径的选择与运用。
首先,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的认定,可以参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发生于农业种植项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建设工程,但其中存在的“多老板分管不同业务”模式与建设工程中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具有类似性,可参照该立法精神处理。在农业合作、劳务承包等活动中,若实际用工主体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或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主体不清,最终发包方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依法承担工资清偿的兜底责任。
其次,关于多个经营主体并存时的责任划分,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本案中,若5名种植老板分别承接不同环节的劳务或种植管理业务,且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则项目发包方或总协调方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农民工有权向任一老板或发包方主张工资,被主张一方清偿后,可依法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最后,关于农民工维权途径与证据收集。农民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可采取以下步骤:第一,及时固定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作证件、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欠条、录音录像等,明确用工主体和欠薪事实;第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借助行政手段督促支付;第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亦律师提示,农民工在提供劳务前,应尽量明确用工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并注意保留证据。项目发包方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违法分包、转包,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在发生欠薪时,应依法理性维权,善于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