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璇) “60余万元货款转过去了,请查收。”2月1日,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某建筑公司将拖欠某商砼公司3年的货款一次性履行到位。
此前,某商砼公司为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供货完成后,经双方结算,某建筑公司尚欠60余万元货款未付,该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然而,随着约定期限届满,某建筑公司屡次失信拖延。某商砼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贺兰县法院。
“财产保全不仅有利于纠纷快速化解,也能促使对方尽快履行义务。”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某建筑公司沟通,该公司负责人虽承认拖欠事实和金额,却既不明确履行时限,也无调解意愿。考虑到某建筑公司屡次失信的行为,为避免后续“执行难”,承办法官向某商砼公司详细讲解财产保全的作用和优势后,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效果立竿见影。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的态度明显转变,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达调解意愿。调解中,承办法官明确指出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的偿还义务,严肃释明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并从维护企业信誉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强调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劝导某建筑公司主动履行。最终,急于解封账户的某建设公司当场履行,纠纷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