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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被执行人史慧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546、547条等规定,按照我公司(吴忠市中正投资有限公司)与方静于2026 年3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依据贺兰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3)宁0122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及贺兰县人民法院(2023)宁0122执4041号执行裁定书,你至今未完全履行该案件付款义务。我公司已经将该(2023)宁0122执4041号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包含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方静。2.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受让方方静为你方的新的债权人,请你直接向方静履行全部债务,不再向原债权人即我公司(吴忠市中正投资有限公司)履行。3.本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未经受让方方静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方:吴忠市中正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方静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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