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未成年的残疾人需要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担任。那其他亲属和朋友能否担任监护人?就此问题,本栏目记者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付赵龙律师。
【案情简介】
家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小区的残疾人王某,因智力残疾二级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经多方核查,确认其父母均已去世,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日常生活由其母亲生前认下的“干儿子”李某义务照料,但在办理集中供养申请、医疗救治签字等事务时,因李某不具备法定监护人身份屡屡受阻,陷入“想管管不了、想办办不成”的困境。
社区网格员在走访中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辖区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介入指导,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王某因其父母去世,无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长期照料她的李某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具备申请担任监护人的法定资格。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两种合法路径:一是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由社区直接指定;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判决。同时强调,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单纯依靠私下协议无法取得法定监护人资格。
为帮助当事人顺利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监护权,司法所全程提供“一对一”法律指导,向李某及社区干部详细解读监护顺序和指定监护法定程序,列明申请法院指定监护所需材料清单,包括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无近亲属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监护意愿书等,并代为起草《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指定监护人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指导社区居委会对残疾人王某无近亲属情况、李某长期照料事实进行实地调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为后续法院审理夯实证据基础。
【律师说法】
付赵龙律师指出,本案虽不涉及财产争议,但智力残疾人士的监护资格认定直接关系其基本生存权与医疗、照护等重大权益的实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关于“干哥哥”能否成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依据。本案中,王某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李某虽仅为“干哥哥”,但长期自愿照料王某,符合民法典第28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其在取得居委会同意或法院指定后,完全具备法定监护人资格。
其次,关于取得监护资格的法定程序。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必须经过法定确认程序,不能仅凭私下协议。具体路径有两种:一是依据民法典第31条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先申请宣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一并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南街司法所指导李某采用第二种路径,法律效力最为明确、稳定。
再次,关于无法定监护人的法律后果及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若王某长期无法定监护人,将在医疗签字、集中供养、财产管理等事务中陷入法律真空,甚至危及生命健康。李某被依法指定为监护人后,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若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被撤销资格,甚至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最后,关于如何依法申请成为监护人。建议参照以下步骤:第一,收集被监护人残疾人证明、无近亲属证明、申请人长期照料事实的证据。第二,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指定或出具同意意见。第三,若无法解决或存在争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申请。第四,提交证据及监护人意愿书,必要时申请基层组织出具调查材料。第五,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办理医疗、救助、财产管理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