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综执强催字〔2025〕第FC4号
当事人:贺兰县居安苑25号楼2单元601室房主王朝美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毛公铺丁村褚家
身份证号:533001198308272723
你将贺兰县居安苑25号楼2单元601室出租,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了《贺兰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综执罚决字〔2025〕第FC4号)。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出催告书,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逾期不按本催告书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单位: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行:贺兰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5001323200017 地址:贺兰县银河东路324号综合执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