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马凯 田江) 未成年人向他人借款后该由谁偿还?近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4年,17岁的被告马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王某,因生活开支及资金周转,马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出借金额、借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后王某通过微信向马某转款5万元。然而,马某在借款期限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仍无力偿还,王某遂将马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马某自2024年起就已在某公司从事销售职业,该公司为其出具工作证明一份予以佐证,被告马某亦辩称其在借款时从事劳动工作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原告要求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转款凭证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虽然被告在借款时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已从事劳动工作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因被告借款时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系其个人行为与其父母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父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如有资金需求或对外支出,应当先向父母说明,切勿自行对外直接借款。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及时关注子女的思想动态,加强对子女金钱观的引导教育。对于已经发生的借款,监护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