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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变被告人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剑锋

近日,某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因使用甩棍、拳脚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案件虽已审结,但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面对不法侵害,什么才是法律允许的“正当防卫”?防卫的“时机”又该如何把握?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剖析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本质区别,以期引导公众依法理性维权。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一天凌晨,刘某来到银川市某小区公寓内,因感情纠纷,辱骂并殴打了居住在公寓的张某及另一名女性黄某,并使用凶器划伤了一名女性的面部,随后刘某放下凶器离开。

刘某离开公寓途中,张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使用甩棍及拳脚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刘某肩胛骨骨折、右手掌骨骨折、头皮裂伤、鼻骨骨折、肋骨骨折右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人分别被传唤到案、当场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辩护】

本案中,律师为被告人张某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害人刘某先动手殴打张某,且持凶器划伤他人,激化了矛盾。被害人自身的违法行为是引发案件的重要原因,在量刑时应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与积极赔偿。 辩护人指出,张某、王某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综合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悔罪、赔偿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最终对三名被告人判决全部适用缓刑。

【法律启示】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启示:面对他人的不法侵害,事后反击并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一旦“变质”,就会滑向故意伤害罪。 结合本案可从四个方面进行普法:

一、刘某持凶器伤害他人在先,开始张某是“受害者”,为什么张某后来召集多人反击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主观目的是“制止”,而非“报复”或“惩罚”。

本案中,虽然被害人刘某先动手打人且持凶器伤人,属于不法侵害的发起者,但刘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之后,已经选择离开,在离开途中被张某召集他人殴打。此时刘某不法侵害行为已经暂停或停止,不属于“正在进行”。张某应当选择报警,或召集他人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但她召集他人殴打刘某,其行为性质不再是“制止不法行为,免受侵害”,而是“以暴制暴、教训对方”,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报复行为,而非正当防卫。

二、本案是不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且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持续的威胁。而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是在侵害已经暂停后,主动发起的新一轮攻击,属于事后报复,构成故意伤害。

三、遇到不法侵害怎么办?

每一起暴力案件的背后,往往都是一念之间的情绪失控,面对不法侵害,冷静克制,把握防卫的“黄金规则”,如果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法律允许您进行必要的防卫。防卫强度应与侵害强度大致相当;侵害一旦停止,防卫必须停止。

事后维权,交给法律,如果对方已停手或逃离,千万不要追打或纠集他人“共同报复”。正确的做法是:立即报警、保存证据(监控、伤情照片、证人)、就医验伤。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结语:

本案判决三人缓刑,体现了法律对被告人的宽容,被告人无需至监狱服刑。但三名被告人将终身留有犯罪记录,在就业、社会评价等方面付出沉重代价。法律鼓励公民勇敢抵抗不法侵害,但不保护以“防卫”为名的报复。准确理解正当防卫,把握好防卫的“时机”与“限度”,才能真正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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