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佘海东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吴劳人仲字〔2026〕第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佘海东与被申请人四川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四川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佘海东工资47212元;三、被申请人四川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佘海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747.90元;四、被申请人四川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佘海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168.33元;五、驳回申请人佘海东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953-2034086
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