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屈晓东) 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通过精准界定过错责任,厘清帮工双方法律义务,既维护了善意互助的公序良俗,又明确了“无偿≠无责、善意≠免责”的司法理念。
原告马某系具备多年从业经验的木工。2024年10月12日,马某无偿为某场所帮忙用电锯锯木头时,不慎将右手切伤,随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马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产生了一系列医疗费。最终与某场所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马某为某场所无偿帮工,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某场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某曾从事木工工作,本身知晓电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且其使用的电锯系其陪同下由某场所购买新的电机并组装,马某独自使用后的第七日因操作不当受伤,马某未提高警惕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场所作为电锯的所有权人,在马某使用电锯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平罗县人民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这起看似是普通的邻里帮忙引发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对帮工人而言,无偿帮忙别大意,自身安全要尽责。义务帮工是弘扬邻里互助、友善友爱的善意行为,值得肯定。但善意不能替代责任,尤其是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不能因为是无偿帮忙,就放松安全警惕、忽视操作规范。对被帮工人而言,接受帮忙有义务,安全提醒不能少。接受他人无偿帮忙,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对应的安全保障责任,不要觉得“对方是主动帮忙,出事跟自己没关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义务帮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鼓励邻里互助、友善相助,但善意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法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