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炳宇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诚意的习俗,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一般由男方及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及女方家庭。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感情破裂的,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女方该如何返还?
4月16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盐池县人民法院惠安堡法庭庭长黄倩倩。
【案例回放】
家住盐池县的原告何某、郝某之子何某甲与被告施某、张某之女施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2019年7月,二原告、二被告为何某乙、施某甲订立婚约,二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及购买金银首饰、衣服钱共计16万余元。因当时何某乙、施某甲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于2019年12月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自此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子何山(化名)。2023年3月,因感情不和,施某甲回到娘家至今未归。何某乙要求施某甲返还订立婚约时的彩礼,双方家庭协商未果,遂诉至盐池县法院。经查,何某乙、施某甲同居期间直至分居提起诉讼前,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应当返还彩礼的立法本意,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男女婚前同居期间或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破裂女方出走并明确表示不再共同生活的,给予彩礼的男方往往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并因此产生纠纷。对于彩礼如何返还,法律明确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官黄倩倩从三个方面进行普法:
所谓“彩礼”,一般指一方及其家庭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较高金额的财物,不仅包括男方给予女方的礼金,也包括给予女方的金银首饰等物品。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不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他们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二原告为何某乙、施某甲缔结婚姻向二被告支付彩礼,二被告予以接受,故二原告及二被告的原、被告身份适格。
关于彩礼返还,法院该如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原被告何某乙、施某甲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年有余,且育有一子。故对二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要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摒弃落后思想观念,树立文明节俭的婚恋嫁娶观;感情破裂应理性协商,要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