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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钱退谁?

贺兰法院:股东承继债权

本报讯 (通讯员 李璇) 近日,宁夏某工贸公司仅有的2名股东高某、郭某与某建设公司因40余万元质保金归谁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6年前,正常经营的宁夏某工贸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应木方、木胶板等材料,货到付款,但需扣留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货物如约送达,货款也一次性全部付清。谁知在质保期内,宁夏某工贸公司因经营不善办理了注销登记。40余万元质保金归谁?高某、郭某与某建设公司各有顾虑。

“合同是跟宁夏某工贸公司签订的,现在却申请返还给股东个人,万一出问题责任谁担?”某建设公司怕出问题,而高某、郭某则坚持要求质保金退还给股东个人。

承办法官经调查核实,宁夏某工贸公司通过合法清算程序注销,清算报告也未遗漏质保金债权,且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质保金返还给股东个人的条件已然成就。

“公司注销登记,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为快速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查明的事实和关键证据,耐心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股东作为原公司承继主体,有权主张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合法债权。同时也表明质保金的返还需遵循法定程序,某建设公司的顾虑并非没有根据: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质保金原返还对象是宁夏某工贸公司,若某建设公司未经核查确认就将40余万元返还给股东个人,确实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法理既明,双方态度随即缓和,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承办法官继续做好督促履行,某建设公司如约将40余万元质保金一次性足额返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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